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虛假陳述:
偽造或者篡改證據證明其主張的;
對方主張的事實履行了舉證責任後,仍編造法律關系和相應的事實進行抗辯;
其他人。虛假陳述的後果是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以偽造證據、作虛假陳述等手段,虛構民事法律關系、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壹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壹)與夫妻壹方惡意串通,捏造夫妻債務相同的。
(2)與他人惡意串通,編造債權債務關系和以物抵債的約定。
(三)與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員惡意串通,虛構公司、企業的債務或者擔保義務。
(4)捏造知識產權侵權或不正當競爭關系。
(五)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虛構的債權。
(六)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虛構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債權或者優先權、擔保物權的。
(七)單方或者惡意與他人串通,編造身份、合同、侵權、繼承等民事法律關系的其他行為。
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的,應當認定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