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有下列職責: (壹)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二)協助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三)開展安全檢查,發現事故隱患,督促相關業務部門及時整改;(四)開展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經驗;(五)參與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審查,管理和發放勞動防護用品;(六)組織編制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定期開展演練;(七)協助調查處理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分析傷亡事故,並提交報告;(八)其他安全工作。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具備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或者相應的安全生產管理能力。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壹條職工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其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二條職工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離開作業場所。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工作或者采取緊急疏散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1.原告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嗎?
原告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無論是民事案件還是刑事案件,當事人都有相應的權利。如果他們有經濟困難,他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公民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就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2.要求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