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幹規定》,對證券市場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訴訟作出了特別規定。其最大的突破在於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訴訟因果關系的推定,大大減輕了受害投資者在這方面的舉證責任。
數據擴展:
《關於規範民事訴訟虛假陳述的若幹意見》首次將9種情形認定為虛假陳述,並告知了不良後果。訴訟參與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可以認定為虛假陳述:
1,偽造、變造證據證明其主張;
2.對方主張的事實履行了舉證責任後,仍編造法律關系和相應的事實進行抗辯;
3、對案件事實的陳述不壹致,存在重大矛盾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釋的;
4.主張自己的權利時,隱瞞對方已經履行部分或者全部義務,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
5.回避陳述自己參與的事實或者對自己知道的、應當知道的事實不能作出合理解釋,如“不知道”、“不知道”、“不記得”等;
6.拒絕對本人簽名蓋章的書證的真實性發表意見,在司法人員說明法律後果後拒絕發表意見的;
7、有其他足以確認書證真實性的證據仍申請鑒定妨礙訴訟的;
8.對已經掌握或者應當掌握的證據,申請法院調查取證,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
9、其他通過陳述、申請等方式阻礙民事訴訟活動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