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提供虛假的資產評估、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等與證券發行有關的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提供與重大資產交易有關的虛假資產評估、會計、審計等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在重大工程和涉及公共安全的項目中提供虛假的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等證明文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
有前款行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壹款規定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嚴重失實,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