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就業服務和就業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提供虛假招聘信息、發布虛假招聘廣告;(二)扣押從業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三)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四)招收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招收的其他人員;(五)招收無合法身份證件的人員;(六)以招聘人員為名謀取不正當利益或從事其他非法活動。
第六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三)項規定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處罰;用人單位違反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的,依照國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用人單位違反第十四條第(壹)、(五)、(六)項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