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18周歲以上的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16周歲以上但18周歲以下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公民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從事與其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公民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根據法律規定,只有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才能獨立實施壹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產生預定的民事法律後果。因此,公民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直接關系到公民進行的民事活動是否具有法律意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八十七條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由其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向該公民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書應當載明該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事實和依據。
第壹百八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要時,應當對被請求鑒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進行鑒定。申請人已提供專家意見的,應當對專家意見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