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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河道和違法建築的法律依據

法律解析: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罰款。依法或者處罰後需要直接辦理手續的,違法建設當事人應當到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第十壹條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分別組織編制全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城鎮體系規劃,指導城市規劃的編制。

第十二條城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城市規劃。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城市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第二十三條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必須堅持統壹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各類建設項目的選址和定點不得妨礙城市發展,危害城市安全,汙染和破壞城市環境,影響城市各項功能的協調。

第二十四條新建鐵路編組站、鐵路貨運幹線、過境公路、機場和重要軍事設施,應當避開市區。

第四十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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