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當地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壹倍以下的罰款:?
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準的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未在批準期限內拆除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決定後,當事人逾期不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五條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為依據,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非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公布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但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內容除外。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依法批準並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並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涉及其利益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要求。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舉報或者投訴,並組織核實處理。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城鄉規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