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文件沒有打開。公民憑本人身份證,可以查閱未公開的關於婚姻登記、獨生子女、二胎審批、知青回城、知青回滬的檔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第十九條國家檔案館保存的檔案壹般應當自形成之日起向社會開放三十年。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檔案向社會開放的期限可以少於30年,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不宜開放的檔案向社會開放的期限可以超過30年。具體期限由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執行。
檔案館應當定期公布開放檔案的目錄,並為檔案的利用創造條件,簡化手續,提供方便。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組織有合法證件,可以利用已經開放的檔案。
第二十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可以根據經濟建設、國防建設、教學科研等工作的需要,按照規定利用檔案館和有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保存的未開放檔案。
未開放檔案的利用辦法由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