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這些情形包括學校發現或者知道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如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但未及時告知其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而受到傷害。
第十三條下列情形造成學生人身傷害的事故,學校行為沒有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的認定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 (壹)發生在學生上下學、離校、返校或者離校途中的;(二)學生外出或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三)放學後、節假日或節假日等學校工作時間,學生留校或自行上學的;(四)其他發生在學校管理職責範圍以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