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學校已經盡到了相應的義務,不存在不當行為,不承擔法律責任:
(壹)地震、雷擊、臺風、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來自校外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
(三)學生有特殊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精神狀態異常,學校不知道或者難以知道的;
(4)學生自殺或自傷的;
(五)在對抗性或者危險性體育競賽中發生的意外傷害;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擴展數據: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六條發生學生傷害事故,情況嚴重的,學校應當及時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壹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和受傷害學生或者其家長可以協商解決;雙方可以自願書面請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調解。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