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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解除扣押的規定

法律分析:法院查封的房產,在法定查封期限屆滿或者判決執行完畢後,經當事人申請,可以解封。買受人對被執行人名下登記的不動產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可以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1。人民法院查封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2.人民法院查封前,該房地產已被依法占用;3.全部價款已經支付,或者部分價款已經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剩余價款已經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並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

(壹)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的財產;

(二)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三)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無法拍賣、變賣,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不同意接受清償債務,且無法對該財產采取其他執行措施的;

(四)債務已經清償;

(五)被執行人提供擔保,申請被執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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