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批評教育,不得開除。視情節輕重,學校將依據《中小學生處分條例》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處分結果納入學生成長記錄。
教育部等九部門印發《關於預防中小學生欺淩和暴力的指導意見》。意見強調,對實施欺淩和暴力的學生,必須根據法律法規采取相應的糾正措施,予以教育和處罰。對性質和情節惡劣、手段殘忍、後果嚴重的犯罪分子,必須堅決依法懲處。
這是違法的。每個人都有受教育的權利。如果壹個學生沒有惡意穿校服,就要用其他方法去制止,而且最好是講學生的心理。
讓學生停課的做法很粗暴,不僅沒有表現出壹個成年人應有的氣度,也違背了壹個教育者的身份。但作為學生,在接受學校的教育後,應該遵守學校的行為規範,穿校服是學生的應有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