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未成年人因未履行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造成人身損害的,或者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對應的賠償責任。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程序:
1.發生學生意外傷害事故,學校應當及時救助受傷學生,並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有條件的應采取緊急救援等方式進行救助;
2.發生嚴重學生事故,學校應當及時向區教育局和相關部門報告;屬於重大傷亡事故的,區教育局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區政府和市教育局報告;
3.領導小組辦公室向領導匯報後,迅速組織或協調相關部門和人員趕赴現場,指導和協助學校處理事故,盡快恢復學校正常的教育數學秩序;
4.學生事故發生後,學校和受傷學生或者學生家長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妥善處理學生事故;
5.事故處理結束後,學校應當將事故處理結果書面報告區教育局。重大死亡事故的處理結果由區教育局書面報告區政府和市教育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9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損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侵權責任;但能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1200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