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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學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學校有責任嗎?

法律分析:學生在校外發生安全事故,學校盡到了相應的義務,其行為沒有不當的,不承擔法律責任。我國《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明確規定,學生在上學、放學、返校、放學途中發生人身傷害後果的學校行為沒有不當之處,不承擔事故責任。學生傷害事故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平、合理、適當的原則,及時妥善處理。

法律依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盡到相應責任,不存在不當行為,不承擔法律責任:

(壹)地震、雷擊、臺風、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來自校外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

(三)學生有特殊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精神狀態異常,學校不知道或者難以知道的;

(4)學生自殺或自傷的;

(五)在對抗性或者危險性體育競賽中發生的意外傷害;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條下列情形造成學生人身傷害的事故,學校行為沒有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的認定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或其他相關規定:

(壹)發生在學生上學、放學、返校或者離校途中的;

(二)學生外出或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三)放學後、節假日或節假日等學校工作時間,學生留校或自行上學的;

(四)其他發生在學校管理職責範圍以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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