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小學生課後托育費的具體收費標準由學校和家長委員會協商,並報區縣教育局備案,但每個學生每月不得超過8元。課後護理必須堅持學生和家長自願的原則,護理期間禁止講授新課和組織輔導;學校與學生家長應簽訂看護協議。護理時間是指教育部規定的校外6小時,最晚到17: 30。針對部分學校校服收費過高或訂購多套的現象,規定指出,小學生每兩年應擁有兩套校服,壹套運動服,壹套夏裝,兩套總價最高不超過120元;初中生每三年兩套,壹套運動服,壹套夏裝,兩套總價不超過150元。校服樣式由學校和家長委員會協商確定,采購過程中必須有家長代表參與。貧困家庭學生的校服費由區縣政府給予補助。社會實踐活動中的交通費、夥食費、住宿費據實收取,收支公開;實用材料費用小學生每學期不超過6元,初中生不超過10元。
法律依據:《教育法》第三十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法律、法規;(二)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和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四)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相關信息提供便利;(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六)依法接受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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