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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老師是不是故意違法針對我?

教師對學生的惡意行為是違法的,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是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法律分析

教師侮辱、歧視學生,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對學生造成惡劣影響,或者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對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教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撤銷其教師資格。被取消資格後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教師虐待學生是違法的,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是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辭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未成年人保護應遵循以下原則:

(壹)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二)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

(3)教育與保護相結合。因此,老師侵犯了學生的人格尊嚴。關愛所有學生,尊重學生的人格。應該平等對待學生,不能因為民族、性別、殘疾、成績等因素歧視學生...絕不采取簡單粗暴的措施,侮辱、歧視學生,或者體罰、變相體罰學生...對侮辱學生或經教育後處罰學生造成惡劣影響的,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七條教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造成損失的;(二)體罰學生,經教育無效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壹,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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