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拆遷有哪些法律規定?
1,拆遷的法律規定是:因維護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拆遷,市、縣兩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舊建築物需要拆遷的。
2.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規定,為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1)外交需要;
(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與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政府根據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舊城改造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我國對拆遷糾紛有哪些法律規定?
為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建設項目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蘇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糾紛行政裁決辦法》的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承租人經協商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當事人可以向負責頒發城市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機關申請行政裁決。
當事人向裁決機關申請裁決時,必須在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期限或者延長期限內提交申請書,並按申請人數提交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