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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法的價值體系的含義和特征。

壹、含義:

法律的價值體系可以看作是由壹組相關的價值組成的系統,它是由不同但相關的法律價值類型組成的。根據不同的標準,從不同的角度,我們對法律價值的分類如下:

(1)個體價值和群體價值。法律的個人價值是個人對法律的需求以及法律對個人的實際作用,壹般包括個人的自由、平等、權利、人格尊嚴等。

(2)正價值、無價值(或零價值)和負價值規律。這是根據法律價值追求與法律實際效果的關系來劃分的。廣義的價值包括法律的正價值和法律的負價值,其中負價值是指法律對主體實現的阻礙和破壞,零價值是指法律對某壹主體既無益處也無害處,而狹義的價值僅指法律的正價值,即法律的有用性和有用性。

(3)此外,法律價值按功能和性質可分為目的性法律價值和工具性法律價值,按歷史階段可分為奴隸制法律價值、封建制法律價值、資產階級法律價值和社會主義法律價值。根據法律對主體的應用形式,可以分為物質價值和精神價值。

二、特點

研究法的價值理論對法制發展和社會和諧具有重要意義。

法律的功能

壹般來說,法律的作用是建立、維護和發展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具體來說,法律的作用體現在其政治和社會功能上。

法律的政治功能是指統治階級運用法律進行階級鬥爭,維護其政治經濟統治的功能。主要表現在:

(1)反映國家權力的性質,確認統治階級的統治地位;

(2)鎮壓被統治階級的反抗,確保其統治地位;

(3)調整統治階級的內部關系以及統治階級與其同盟者的關系,以鞏固其統治地位;

(4)維護自己的經濟基礎和自己階級統治的物質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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