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壹條規定,遺棄罪是指拒絕扶養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的。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據網上披露的信息,如果劉學年幼或無法獨立生活,親生父母拒絕承擔撫養他的義務,將他拉黑,導致其在劉學自殺,其父母涉嫌遺棄罪。當然,還是要結合其他行為判斷。單純靠拉黑很難判斷。還要判斷他的父母是否能為他提供教育和生活保障,是否能為他提供相應的生活能力,讓他能像其他人壹樣生存下去。
另外,遺棄罪需要情節惡劣。對此,要根據遺棄的方式、對象、結果進行綜合判斷。根據司法實踐,長期未能照顧被害人並提供生活來源,驅使或者強迫被害人離家出走,致使被害人流離失所或者難以生存,遺棄患有嚴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遺棄被害人身體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以及其他類似情形的,都屬於情節惡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