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價采購是指對幾家供應商(通常至少三家)的報價進行比較,以確保價格具有競爭力的壹種采購方式。每個供應商或承包商只允許報壹次價,不得更改其報價。邀請報價的數量必須至少為三個。供應商只允許有壹個報價。每個供應商或承包商只允許報壹次價,不得更改其報價。不要與供應商或承包商就其報價進行談判。報價可以通過電傳或傳真提交。應根據買方公司或私營部門的良好慣例對報價進行評估。采購合同通常授予滿足采購實體需要的最低報價的供應商或承包商。詢價采購的適用條件采購不是根據采購實體的具體規格專門制造或提供的現成貨物或服務;采購合同的估計價值低於采購條例規定的金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二條* * *貨物規格標準統壹、現貨供應充足、價格變動較小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依照本法進行詢價采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