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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問筆錄屬於什麽證據?

訊問筆錄屬於書證。證據是作為案件證據的客觀物質痕跡和主觀感知痕跡,是對已經發生的案件事實的客觀反映,而不是主觀臆想、猜測、捏造的東西。證據必須與案件事實有實質性關聯,才能證明案件事實。證據的形式、收集、出示、核實都是由法律規定和調整的,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收集標準,並且是法律允許的。證據是證明案件事實的唯壹依據或手段,即所謂證據裁判原則,案件事實是裁判的依據,即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因此,為了保證判決的公正性,證據必須真實可靠。偵查筆錄是刑事案件的證據之壹。治安案件涉及犯罪的,公安機關對當事人的詢問筆錄可以作為刑事案件的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

證人證言應重點關註以下內容:

(a)證人是否直接感受到證詞的內容;

(二)證人的年齡、認知、記憶和表達能力、身心狀態是否影響作證;

(三)證人是否與案件當事人及案件結果有利害關系;

(四)是否個別詢問證人;

(五)詢問筆錄的制作和修改是否符合法律和有關規定,是否標明詢問的起止時間和地點,首次詢問時是否告知證人相關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證人是否對詢問筆錄進行核對和確認;

(六)詢問未成年證人時,是否告知法定代理人或者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壹條第壹款規定的適當成年人,相關人員是否在場;

(七)是否有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證人證言;

(八)證言與其他證據是否能夠相互印證,是否存在矛盾;如果有矛盾,能否合理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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