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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管道標準是何時出現的?

壓力管道的定義是1996No。原勞動部發布的[1996] 140,《壓力管道安全管理監察條例》正式將壓力管道列入安全監察範圍。

第壹個層次:行政法規《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2003年6月1日生效,國務院令第373號。

對生產(包括設計、制造、安裝、改造和維修)、使用、檢驗檢測和監督檢查的全過程進行安全監管。

監測範圍:最大工作壓力大於或等於0.1MPa的氣體、液化氣、蒸汽介質或易燃、易爆、有毒、腐蝕性液體介質,公稱直徑大於25mm的管道。

第二層次:部門規章《壓力管道安全管理監察規定》0996年4月23日勞動部發布(1996號),0996年7月23日(140號)起施行。

《壓力管道使用登記管理規則(試行)》於2003/10/01實施,由國家質檢總局發布。

第三層次:安全技術規範《在用工業管道定期檢驗規則》

第四層次:技術標準和規範

GB50316-2000工業金屬管道設計規範

GB50235-97《工業金屬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

GB50236-98《現場設備和工業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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