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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送囚犯的過程

法律解析:程序是:在看守所收押犯人前,醫生要對犯人進行健康檢查,填寫“犯人健康檢查表”。羈押後發現不應當羈押的,應當提請辦案機關依法變更強制措施;辦案機關負責對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罪犯進行鑒定。收押罪犯時應當進行訊問,並填寫罪犯登記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九條進入看守所的罪犯,必須附有逮捕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出具的刑事拘留證明,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改場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押解罪犯的證明。沒有這種證明,或者證明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不予收押。

第十壹條看守所對在押罪犯應當嚴格檢查人身和攜帶物品。非生活必需品出監或者轉監、勞改場所時,應當登記造冊,代為保管,清點歸還。違禁物品應予沒收。發現犯罪證據和可疑物品時,應當當場作出記錄,由犯罪人簽名、按指印,送交主管機關處理。女性罪犯的身體檢查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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