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需要的材料有:
1.承租人為個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證;
2.承租人為境外人員的,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居住證明;承租人為境外單位的,提交國家安全局批準的相關文件;
3.承租人為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相關單位或者組織的有效證明。
房屋租賃程序是:
1.雙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業主查驗租客身份證,租客查驗業主產權證;
2、到租賃管理處辦理租賃登記,繳納規定的稅費;
3、登記和檢查室內家具、電器、設施設備的數量、新舊和使用狀況,交出房屋鑰匙。
綜上所述,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壹定數量的金錢交給債權人占有,當債務人不履行合同時,債權人可以優先受償債務人所作的支付;債務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支付的定金可以作為價款或者收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87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其債權的實現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703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和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704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維護等條款。
第752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未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