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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民法典中的定金

定金在法律上是壹種金錢擔保,也是質押擔保的壹種形式。根據法律規定,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壹定數額的金錢交由債權人占有,當債務人不履行合同時,債權人可以優先受償債務人所支付的款項;債務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支付的定金可以作為價款或者收回。

押金的作用體現在:

1.定金可以有效保障債權的實現,降低交易成本,從而保證交易安全。

2.保證金可以平衡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的利益,起到平衡器的作用。

3.對於上述合同,中國人接受定金已經成為壹種習慣。

4.定金既然是壹種擔保,就必須由法律規定。

綜上所述,保證金可以平衡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的利益,起到平衡器的作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428條

質權人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依法只能就質押財產獲得優先受償。

第691條

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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