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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拆遷戶房屋轉讓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根據法律規定,在集體所有土地上建設的農民自建安置房是不允許買賣的。農村房屋的土地所有權歸集體所有,農民個人只有使用權,不得非法轉讓。對於購房者來說,沒有房產證,即使簽訂了安置房買賣協議,協議也是無效的,這種買賣不受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壹)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與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政府根據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舊城改造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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