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花爆竹法律法規包括《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等。具體規定為:1,生產、經營、運輸、舉辦焰火晚會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國家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展前述煙花爆竹活動。2.禁止在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中小學校園、重點森林防火區等人流量大的交通樞紐燃放煙花爆竹。3.燃放煙花爆竹不能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
法律客觀性:
第三條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舉辦焰火晚會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禁止在下列場所燃放煙花爆竹: (壹)文物保護單位;(二)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和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三)生產、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單位;(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五)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療養院;(六)山區、草原等重點防火區域;(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第三十壹條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燃放指令燃放,不得以危及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