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情節壹般的,可以在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犯罪數額和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處罰數額,確定基準刑。
擴展數據:
對贓物犯罪客觀手段的描述越來越具體和擴展;
我國1979刑法第172條只規定了兩種犯罪行為:窩藏、銷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月1992發布的《關於辦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隱瞞不報,不僅
1997刑法修訂後,在立法上將刑法第312條的贓物犯罪分為“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四種類型,將轉移贓物的行為從窩藏行為中分離出來,將代為銷售的行為從收購行為中剔除,在立法中明確了贓物犯罪的四種客觀行為。
百度百科-掩飾、隱瞞犯罪所導致的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