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九條將刑法第三百壹十二條修改為:“明知是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同時,將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修改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這個罪的關鍵點在於妳知不知道。是否知情,不僅取決於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還取決於當時的客觀情況,如人的經歷、年齡、程序等因素。由於案件已經涉及刑事犯罪,建議及時委托律師處理。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壹十二條明知是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