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侵占罪的客體特征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侵占罪,僅限於三種財產:壹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產;二是別人的遺忘的東西;三是別人的陪葬品。侵占罪與其他侵犯財產罪的壹個關鍵區別在於,侵占罪包括兩個不可分割的行為特征,即合法占有+非法侵占罪:行為人將自己已經合法持有的他人財物非法轉移給自己,並且拒不交出或者返還。
第二,侵占罪的構成
1.前提條件:“合法持有他人財物”是侵占罪的前提。包括合法保管他人財物,合法持有他人遺忘物、埋藏物。
2.對象元素。本罪的客體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本罪的犯罪客體是他人委托其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埋藏物。
3.客觀要素。本罪客觀上表現為非法占有財物,將自己委托他人保管的東西或者埋藏物遺忘,數額較大拒不返還的行為。
4.主要元素。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5.主觀因素。本罪主觀上必須是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委托給妳的財物、遺忘物或埋藏物,但仍非法據為己有。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構成本罪還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三,刑法的規定。
第二百七十條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拒不返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遺忘物、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這個罪只有說出來才能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