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或者協議不符合要求的;
(二)未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提供服務的;
(三)人員資格不符合規定的;
(四)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民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的真實材料的;
(五)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和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目的無關的活動;
(六)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等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
(七)擅自中止或終止服務的;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實施許可的民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或者協議不符合要求的;
(二)未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提供服務的;
(三)人員資格不符合規定的;
(四)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民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的真實材料的;
(五)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和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目的無關的活動;
(六)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等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
(七)擅自中止或終止服務的;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