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第六條規定,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的,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間諜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
第七條國家保護支持、協助反間諜工作的組織和個人,對做出重大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
擴展數據:
公民反間諜的權利和義務
《反間諜法》第二十條:公民和組織應當為反間諜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協助。
因協助反間諜工作致使本人或者其近親屬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的,可以向國家安全機關請求保護。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采取保護措施。
第二十壹條公民和組織發現間諜活動,應當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舉報。向公安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組織報告的,有關國家機關、組織應當立即移送國家安全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國家安全機關調查了解間諜活動,收集有關證據時,有關組織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