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四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農業有關部門、機構應當引導農業生產經營者科學種植和養殖,科學合理施用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科學處置農用薄膜、農作物稭稈等農業廢棄物,防止農業面源汙染。
禁止將不符合農業標準和環境保護標準的固體廢物和廢水施入農田。在施用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和進行灌溉時,應當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屬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汙染環境。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和屠宰企業的選址、建設和管理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畜禽養殖和屠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科學處置畜禽糞便、屍體和汙水等廢棄物,防止汙染環境。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農村生活垃圾處置工作。
第五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支持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生活汙水和其他廢棄物處理、畜禽養殖和屠宰汙染防治、土壤汙染防治、農村礦山汙染防治等環境保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