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壹十壹條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適用本法關於父母與養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養子女的養父母死亡的,就生前合法個人所有的財產,與養父母的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權利,歸第壹順序繼承人所有。養子女的養父母死亡的,就生前合法個人所有的財產,與養父母的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權利,歸第壹順序繼承人所有。
養父母與孫子女的關系應視為養父母的收養關系,享有第壹順序繼承人的權利。養子女和婚生子女是兄弟姐妹,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收養孫子女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收養人必須年滿55周歲;
2.無子女、孫輩、孫輩;
3.收養人和被收養人的年齡相差四十歲。除了以上三個條件,妳還必須具備其他壹般收養條件,即有撫養能力,身體健康等等。
收養公證是指公證機關依法證明收養人收養他人子女的真實性、合法性。收養公證是獲得收養關系法律認可的最佳途徑。其目的是確保收養關系的效力,使各方都能正確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有利於家庭和諧團結和社會穩定,從而保護子女和老人的合法權益,防止糾紛,減少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