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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房質量負責人的職責

法律分析:藥房質量負責人的職責是:1。監督相關人員執行藥品管理法律法規、GSP及相關質量管理體系。2、認真貫徹藥房的質量方針,指導和監督藥房相關質量管理文件的實施。3、負責藥品驗收,指導和監督藥品陳列、銷售等環節的質量管理。4、負責藥品質量查詢和質量信息管理。如果沒有盡到義務,造成他人損害,負責人需要承擔監管不力的責任。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二十二條消費者有權向生產者、銷售者查詢產品質量;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申訴,由受理申訴的部門負責處理。

第四十條產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壹)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且事先未說明的;

(二)不符合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明的產品標準;

(三)以不符合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質量狀況的。

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後,屬於向其提供產品的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以下簡稱供應商)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應商追償。

銷售者未按照第壹款規定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生產者之間、銷售者之間、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的銷售合同、合同有不同約定的,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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