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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購銷記錄必須註明藥品

首先,正面回答

根據相關規定,藥品經營企業銷售藥品必須有真實完整的購銷記錄。購銷記錄必須註明通用名稱、劑型、規格、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家、供銷清單、購銷商品數量、購銷價格、交貨日期以及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二、分析細節

企業采購藥品時,應當向供應商索要發票。發票應當載明藥品的通用名稱、規格、單位、數量、單價和金額;未全部列明的,應附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清單,加蓋供貨方專用發票專用章原印章,並註明稅務發票號碼。發票上購銷單位的名稱、金額、產品名稱應與付款方向、金額、產品名稱壹致,並與財務賬目內容相對應。發票應按有關規定保存。采購藥品應建立采購記錄。采購記錄應當包括藥品的通用名稱、劑型、規格、生產企業、供應商、數量、價格、采購日期等內容,采購中藥材、中藥飲片時還應當註明產地。遇有災害、疫情、突發事件或臨床緊急救治等特殊情況,以及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其他情形,企業可以采取直接調撥方式購銷藥品,將采購的藥品不進入企業倉庫直接從供應商處發送給采購方,並建立專門的采購記錄,確保有效的質量跟蹤和可追溯性。

三、藥品購銷記錄可以保存幾年?

藥品零售企業的銷售記錄應當至少保存三年。建立藥品企業的購銷記錄,可以保持藥品的可追溯性。壹旦發生藥害事故,可通過購銷記錄第壹時間掌握藥品流向,以便及時采取救治措施,控制事態發展。

因此,根據相關規定,藥品的銷售記錄和銷售臺賬必須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壹年且不少於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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