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的行政責任主要表現為行政處罰。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新《條例》第六章對違反《條例》的行為規定了具體的行政處罰方式。
(2)民事責任
醫療事故民事責任的性質可以概括為兩種,即合同責任和非合同責任。主張合同責任的人認為,病人到醫院就醫,應該先掛號,由醫院受理。這樣壹個過程就是醫療合同的建立,病人按要求支付費用,醫生為病人提供醫療服務。這是雙方在約定情況下的權利義務關系。醫生的義務是盡可能為患者提供最好的醫療服務,醫生對未能治愈患者不承擔責任。它對他在治療過程中采用的方法和提供醫療服務時的謹慎程度負責。因此,如果醫生違反了註意義務,由於自己的粗心大意造成了患者的人身傷害,就意味著違反了合同義務,因此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3)刑事責任
第六章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罪第五節危害公共衛生罪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了醫療責任事故罪:醫務人員因嚴重不負責任,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嚴重損害患者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