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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紀誌被判24年,並處罰金32萬。這件事涉及哪些法律問題?

陳繼誌在唐山的違法事實,數罪並罰的量刑,24年是否太短,都是此事涉及的法律問題。

唐山燒烤店打人案壹審公開宣判。壹人因烹飪程序犯八罪,判處有期徒刑24年,並處罰金32萬元。其余27人被判11至6個月,19人被罰1.3萬元至3000元。24年有期徒刑,可能大家都覺得量刑太輕,沒有人願意平白挨壹頓打,但這基本上是法律允許範圍內所能做出的最高刑罰。雖然人們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從法律角度來看,陳奇仍然是做出最合適判決的人。

他犯了八種罪,根據刑法關於數罪並罰的規定,累計刑期超過35年的,最終刑期不得超過25年。實際司法實踐中,被判25年的案件很多,比陳繼誌更嚴重的罪犯也很多。如壹起48人涉黑案,主犯潘漢科犯有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非法采礦罪、妨礙公務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毀壞財物罪,非法持有槍支罪,11罪名,數罪並罰,即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並處剝奪政治權利五年,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無論社會關註度有多高,司法判決都必須遵循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陳綺貞沒有被判死刑或無期徒刑,因為他的行為並不嚴重。被判24年有期徒刑的泥沙,仍然可以適用減刑制度。法律的初衷從來都是懲惡揚善,最重要的目的是用司法的力量勸人行善。對於違法犯罪行為,我們自然要依法懲處,以彰顯法治的力量。從10年6月到今天,三個多月的時間,司法機關從偵查到移送起訴,再到現在的判決,可以說是閃電般的速度。只有這樣,才能盡快回歸政治,安撫民心,讓生活重回正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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