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二條對藥品的定義,本法所稱藥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體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體生理功能,規定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化學藥品和生物制品。?
2013,1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通知,決定自2013年2月起,調整呼吸類、解熱鎮痛藥、專科特殊藥品等藥品最高零售限價。* * *涉及20種藥品,400多個品種,700多個代表劑型,平均降價65438。
新藥品管理法已修訂通過,將於2019 12 1起施行。202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實施
在用戶方面,它是針對人們預防、治療和診斷人類疾病的。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有規定的適應癥、用法和用量要求;從使用方式上:患者除了外觀無法鑒別其內在質量,很多藥物需要在醫生的指導下使用,而不是由患者的選擇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