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42條規定,出賣人保留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標的物所有權轉移前,買受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給出賣人造成損害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出賣人有權收回標的物:
(壹)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的;
(二)未按照約定完成特定條件的;
(三)對標的物進行出售、質押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措施。
出賣人可以與買受人協商取回標的物;如果協商失敗,可參照適用的擔保權益的執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