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7條第三款規定:“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以及交通費、住宿費、因工作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早在2000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就下發了《關於印發審理民事案件若幹具體意見的通知》,指出“律師費在性質上屬於財產性利益,原則上可以作為損失。”在交通肇事案件的司法實踐中,律師費是否支持地方法院的說法不壹。比如合肥壹般不支持律師費,上海支持。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05年下發的通知中,明確規定“當事人請求賠償處理事故發生的費用(如交通費、誤工費、取證費、律師費等。),如果費用已經實際發生且必須合理,可以支持。”
法律依據:
《律師收費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律師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公開、公平、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