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語言使用的專業性
法律文書語言使用的專業性主要是指法語的使用,法語在法律文書中也稱為專業術語,是法律對某壹行為和事實的準確概括。因此,在制作文件時,凡是應該是法語的都必須使用,不能用其他文字代替。比如,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五種強制措施是傳喚、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役、逮捕。有人把犯罪嫌疑人被帶進看守所的事實描述為犯罪嫌疑人張某某被公安機關“逮捕”,這是很不準確的。“被抓”是刑事拘留還是依法逮捕?又如,“被告人有自首情節”。投降是什麽概念?投降和投降是兩個概念。自首是主動放棄犯罪,接受國家審判才構成自首。如果妳自首了,妳聽說司法機關要處理就跑了,企圖逃避法律追究,當然不能叫自首。還有就是上面提到的當事人的稱謂必須符合法律法規。
當然不能叫投降。此外,上述當事人的稱謂必須符合法律法規,這也是語言專業性的要求。
(二)文本解釋的單壹性
對法律文件語言準確性的另壹個要求是,語言必須以單壹解釋為特征。無論是說明情況、陳述事實還是闡述觀點,其語言表達只能有壹種解釋,否則會造成語言歧義,直接影響當事人的最終處理。比如“被告人張某某因搶劫三次被判刑”,張某某是因搶劫三次被判刑,還是因搶劫三次被判刑,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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