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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邀請有什麽特點?

要約邀請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它只是誘導他人作出要約,不能因為對方的承諾而形成合同。要約邀請發出後,要約邀請人撤回邀請,只要沒有對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要約邀請人壹般不承擔責任。

要約邀請,又稱要約邀請,是邀請或者誘導他人發出要約以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可以發送給特定的人,也可以發送給不特定的人。要約邀請不同於要約。要約是壹旦承諾就形成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約邀請只是邀請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只有在他們承諾的情況下合同才成立。雖然理論上要約和要約邀請有很大的區別,但事實上往往很難區分。當事人可能有要約的意思,但由於內容的不確定性,只能視為要約邀請。當事人可能願意發出要約邀請,但會因為符合要約的條件而被判定為要約。要約是以訂立合同為目的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意思表示行為,壹經發出便具有壹定的法律效力。要約邀請的目的是使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是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這是壹種事實行為,不產生任何法律效力。即使對方根據邀請向自己提出要約,也沒有承諾的義務。因此要約邀請本身不具有法律意義。現實生活中,發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都是要約邀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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