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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的繼承順序

祖父母的繼承順序如下:

1,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分前作出書面放棄聲明;如無表示,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沒有表示到期的,視為放棄遺產。

繼承的條件:

1,繼承人主體合格。也就是說,能成為繼承人的,必須是繼承之初生活的人,繼承人不得喪失繼承權;

2.分割的財產以被繼承人的合法財產為限;

3.繼承的方式和內容不違反法律;

4.繼承的其他條件。

綜上所述,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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