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產品包裝必須符合以下要求:(1)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2)用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制造商名稱和地址;(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並相應地用中文標明;需要讓消費者提前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提前向消費者提供相關信息;(4)限制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明示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當容易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第十九條設計易於回收利用、可拆解、可降解、無毒無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工藝、設備、產品和包裝、材料以及設計方案時,應當按照減少資源消耗和廢物產生的要求優先考慮,並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對拆解處理過程中可能造成環境汙染的電器電子產品,不得設計和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質。禁止在電器電子產品中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質名錄,由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設計產品包裝時,應執行產品包裝標準,防止過度包裝造成資源浪費和環境汙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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