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使用維修基金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業主討論通過,向當地房產局申請開支,並報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專戶管理銀行將物業維修基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維修基金與物業費的區別
很多人把兩者混為壹談。其實維修基金和物業費是兩種費用,是完全不同的。入住前,業主壹次性繳納了房屋維修基金。入住後無特殊情況,無需再次繳納房屋維修基金。物業費是按月、按季度、按年交的,每個小區的物管費都不壹樣。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移交業主大會管理後,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壹)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改造項目提出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二)專有部分占建築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範圍內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采納使用建議;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計劃;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行業主持人持相關材料,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費用;其中,使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五)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共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劃轉通知;
(六)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撥給維修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