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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產品質量責任,生產者在什麽情況下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明確規定:

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壹)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二)產品投入流通時,造成損害的缺陷不存在;

(三)產品投入流通時,科學技術水平無法發現存在的缺陷。

詳細的擴展名是:

1.生產者沒有把他們的產品流入市場。也就是說,產品仍存放在生產者的車間和倉庫,生產者並未將產品提供給銷售者或消費者,因此產品造成的損害不是生產者的責任,當然可以免除生產者的賠償責任;

二、生產者將產品投放市場時,造成損害的缺陷並不存在。是指生產者將自己生產的合格產品投入市場時,產品不存在質量缺陷,後續的質量缺陷是由生產者以外的人造成的,責任在生產者以外的人,生產者自然免於賠償;

三、當產品投入流通市場時,科學技術水平無法發現缺陷的存在。這是法律上的原因,意味著產品生產加工中的科技水平還沒有達到發現和解決這種質量缺陷的水平,所以要求生產者發現和解決這種質量缺陷是不公平的,不現實的,也是不科學的。因此,免除生產者的賠償責任是科學的、現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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