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條例》
第七條學生在校期間應當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
(2)遵守學校的章程和規章制度;
(3)遵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的學業;
(四)按照規定繳納學費和相關費用,並履行相應的獲得貸款和助學金的義務;
(5)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壹條學校對違反法律法規、本規定和學校紀律處分的學生,應當給予批評教育,並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紀律處分:
(1)警告;
(2)嚴重警告;
(三)記過;
(4)留校觀察;
(5)開除學籍
第五十七條除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外,給予學生的處分期限壹般應設定為6至12個月,並按學校規定的程序終止。處分解除後,學生受到表彰、獎勵等權益,不再受原處分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