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第七條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項目除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已經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項目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情況
“申請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已經批準的建設項目;
“(二)依法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拆遷進度符合建設要求;
“(四)施工企業已經認定;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資金安排、施工圖紙和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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